原标题:《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来源:省司法厅
近日,备受期待的《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已经成为很多市民生活的一部分,但也随之产生犬只滥养滥繁滥弃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为规范养犬行为,舟山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颁布实施了《舟山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但该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对于养犬人的约束效果比较有限,且一直以来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未划定犬类禁养区,导致我市犬类管理未能发挥应有效能。该《办法》目前已不能满足养犬管理现实需要,全市养犬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性积弊亟需消除,日常管理中的一些短板亟待弥补。尽快出台符合舟山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法治层面规范养犬行为显得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条例》作为一部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法规,社会关注度较高,且不同群体诉求差异较大。舟山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养犬管理立法,精心做好组织协调与审查修改工作。一是协调明确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犬只准养登记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市司法局及时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对相关分歧进行专题研究,并最终确定由市公安局作为主管部门。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向政府部门、政府立法专家和立法联系点专项征求意见,并同步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通过开门立法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心声和建议。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召集养犬管理相关部门举行立法协调会,就意见分歧逐条进行分析论证,有效厘清部门交叉职责。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分区域管理制度。考虑到城市化管理区域与农村区域在人流量、人群居住密集程度、生活环境容量等不同,《条例》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明确“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残疾人饲养服务犬的除外”。二是明确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并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准养登记、违反准养登记相关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犬只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三是明确养犬管理制度。《条例》明确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实行一犬一证的准养登记制度,并规定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四是明确养犬管理规范。《条例》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养犬行为基本规范,如“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要求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五是明确经营诊疗与收容处置规范。《条例》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设置了要求,明确了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与禁止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区域和场所,并对犬只收容后的处置从查明养犬人、发布招领公告、明确认领期限以及允许社会领养等方面作了比较细化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