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精神诊治费”也应纳入侵权损害赔偿
“考虑受害人被侵害时经常会因精神创伤、应激反应需要接受治疗,从而产生精神诊治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3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精神诊治费”也应纳入侵权损害赔偿。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费减少的收入。
沈跃跃建议,上述条款应增加“精神诊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主要考虑受害人被侵害时经常会因精神创伤、应激反应需要接受治疗,从而产生精神诊治费。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实当中精神诊治费不是一笔小数目,特别是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损害后果比较严重时,精神诊治费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一笔不轻的经济负担,所以这里加上‘精神诊治费’是必要的”。
委员邓丽也表示,受害人除了身体受损害,往往有些受害人在心理上和精神上也受到了一些创伤,甚至产生应激反应,也要接受治疗,造成一定的费用,所以“人身损害”改为“身心损害”更准确,同时在“营养费”后增加“精神心理诊治费”。“主要考虑是精神疾病也是疾病,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精神疾病和其他疾病本质上并无差异,治疗精神心理疾病的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其他治疗费一样,也应该属于赔偿范围”。
邓丽说,“在目前我们看到和关注的一些典型案例中,也有过这样的案例,比如2018年广州市就发生了一起继父强奸继女案件,被害女童提出了上诉,上诉中提出要进行180小时的专业心理辅导,按照当地心理辅导的最低报价每小时600元计算,预计心理辅导和咨询费就要16万元,这对个人来说也是不小的数字,最后广东高院的终审酌情支持了她的康复治疗费10万元的赔偿请求。这类案件现在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多,为了统一指导司法实践,我认为应该对心理精神诊治费加以补充”。
新京报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李国君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