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员:“精神诊治费”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精神诊治费”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委员邓丽提出,应在“营养费”后增加“精神诊治费”的内容。
邓丽解释说,“精神诊治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为物质的损失。因为受害人受人身损害同时会产生精神创伤,有的反应明显,有的反应滞后,实践当中很多需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评估,一部分人通过心理干预和治疗能够得到康复,由于这种治疗费与现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性质是相同的,故法律应当规定加害人给予赔偿。”
此外,“在女性受到强奸、猥亵案件当中,心理治疗和康复也有比较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案件当中,强奸、猥亵等违法犯罪,往往会造成受害人的心理伤害和来自家庭、社会、学校各方面的压力,有的甚至得不到救助,患上严重的心理精神障碍。心理治疗的康复费用不是一个很简单的数额,于法、于理、于情,应当由加害人为受害人造成这样的伤害来承担。”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在上述条款“营养费”后面加上“精神和心理诊治费”。
“因为有些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表面上看不出多大的伤,但是受害人的精神和心理受到了损害,需要精神和心理治疗。”谭琳举例说,前不久新闻报道,深圳一对父母打一个8岁女童,“实际是长期虐待,侵犯女童的身心健康,但是警察发现的时候,女童身上并没有明显的伤,或者伤已经好了。有的人跟我反映,说看到这个孩子对暴力虐待无动于衷,没有反抗和哭闹,更让人心疼,怀疑这个孩子已经有了精神和心理问题,需要治疗。而现实中,精神和心理的治疗费一般来讲还是很高的,并不是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费能涵盖的,所以对这样的精神和心理治疗费用,一般并不包含在医疗费里,或并不明确包含在医疗费中,所以我们需要明示出来,建议在营养费之后加上精神和心理的诊治费,这对强奸、猥亵或者是性侵女童等人身损害,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吕银玲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