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日期:07-24
红色文化

原标题:山西立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确保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7月23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上传来消息,《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正在起草中。这部法规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出的我省地方立法“四梁八柱”框架中具有支柱地位的重要立法项目,也是省级层面全国首部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条例草案共6章49条,主要明确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原则、政府的职责,规定将建立调查和认定制度,科学系统的保护机制,强化教育功能、促进融合发展等。

针对我省一些地方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重视不够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当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为了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针对我省红色文化遗址点多面广、底数不清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红色文化遗址调查工作,提出重点保护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还对调查认定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

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草案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教育意义、纪念意义,分别列入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重点保护名录。(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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