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现科学量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所以对于行为人量刑的“从宽”幅度的把握,应当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不能改变刑法量刑体系,但是科学的量刑体系能够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并保证该项制度不突破刑法基本原则的底线。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这项制度是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与实体法规定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因为此,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现科学量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拟从如何在科学量刑标准下体现“从宽”,以及刑法量刑体系如何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个角度谈论实体法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科学量刑标准。
如何在科学量刑标准下体现“从宽”
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实体法中的“从宽”包括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等。但是,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包括什么内容,实践中则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包括所有的“从宽”处罚,即包括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等。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包括从轻和减轻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仅仅指的是从轻处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只应包括从轻处罚,因为认罪认罚并非是一种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具备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刑法基础。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又需要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况下,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么,如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理解为从轻处罚是否会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效用不高呢?笔者认为不然,从轻处罚是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本身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因而从轻处罚对于行为人而言已经存在足够的“吸引力”。刑法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的存在只能部分影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不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减轻行为人的量刑可能存在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嫌疑。因此,从轻处罚是在尊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对行为人作出量刑方面的全面考量,不仅能够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也能保证不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背离。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幅度可以不作特别的限制。所谓特别的限制指的是设置“从宽”的最高幅度或最低幅度等,例如“从宽”的最高幅度不得高于50%等。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所以对于行为人量刑的“从宽”幅度的把握,应当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如果行为人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与目的,那么给予行为人较大的“从宽”幅度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同时,“从宽”幅度还受到法定刑幅度的约束,所以即使不对“从宽”幅度加以特别的限制,也不会出现较为荒唐的量刑结果。
刑法量刑体系如何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行为人的影响直接反映在量刑上,因而有人可能会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刑法量刑体系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在只能是刑法量刑体系制备的一个因素,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刑法量刑体系的制备有其自身的要求和规则,并且需要有一定的“弹性”。
一方面,刑法量刑体系不应僵化、粗略。刑法量刑体系包括量刑档次、同一量刑档次内的跨度以及同一量刑档次内可以选择的刑种等。刑法在对具体罪名进行刑罚配置时要考虑不同罪名的特征。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考虑到贪污贿赂犯罪中单以数额量刑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转为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模式,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而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表现出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虽然这些特点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但是许多金融犯罪只有两档法定刑,很难实现判决的一致性,可能会导致司法擅断,未来可能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
但是另一方面,刑法量刑体系也不应当过分具体、精细。量刑档次往往需要与具体的犯罪数额、犯罪行为类型相对应。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类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如果量刑体系设置得过分具体、精细,刑法将无法及时应对这种变化,就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出现。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反映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中相同的盗窃数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存在差异,如在沿海发达城市盗窃3000元人民币和在偏远地区盗窃3000元人民币的社会危害性就会有所不同。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犯罪行为也在发生改变,如果我们固守思维将刑法量刑体系制备得过于具体、精细,那么就难以应对未来犯罪行为的变化,无法做到准确量刑。
因此,一个更有层次、更加合理的科学刑法量刑体系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刑法量刑体系的制备主要依据的是具体罪名的特征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常见和可能出现的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不能改变刑法量刑体系,但是科学的量刑体系能够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并保证该项制度不突破刑法基本原则的底线。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