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投资条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政府投资条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国务院日前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规范政府投资的条例。政府投资立法早在2001年就着手起草,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一直没有下文。随着中央强化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以及要求把政府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条例历经20年的“起草”,最终于2019年5月5日正式公布。
该条例的制定有着非常多积极意义,但是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一点,将把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使得政府投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条例》的制定,本质上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以及政府作用的确认,即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能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并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
长期以来,对地方政府投资没有非常严格的规范约束,即使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甚至限制融资,也会有一些地方不断通过隐形方式负债投资。造成债务高企、投资效益过低、浪费严重等问题,甚至其中存在腐败现象。
当前条例开宗明义的提出两个为主,一是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其次,要求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同时,条例提出“三个不得”以防控地方债务风险,要求政府投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规范化管理,避免了“新官不理旧账”这个特色问题,正因为此,导致地方政府换届就要搞投资,使得融资平台不顾自身能力过度融资、过度投资,不断积累债务而不顾及财政的可持续性,并导致资金浪费、重复建设。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但是,在审批和监管方面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因为政府投资要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也由“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由于“投资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部门之一,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能否有效承担审查与监管的责任,在规则上仍待完善。条例也规定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但是,何为“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解释权依然在地方政府手中。
条例对追责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或可对冲“审批与监管”方面的“粗放”风险。也就是说,在法律责任的章节当中,对各种情况都做出了详细的追责要求,如此细致意味着任何政府投资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等问题,随时都有被追责的风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事后追责,可以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将会有力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决策由随意化向科学化和透明化转变,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条例也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功能的改革目标。这是制度意义上至为重要的一次改革,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但是,转变地方政府长期形成的思维、约束他们行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以《条例》的落实为契机,推动治理水平更科学化、市场化和法制化,促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