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头族闯红灯致人死亡担主责被判交通肇事罪
广州日报中山讯(全媒体记者张翔宇)中山一位市民在看手机时,闯红灯横过马路,结果致一辆载客摩托车避让不及,撞上了这位行人,摩托车上的乘客受伤死亡。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中山市民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时,闯红灯横过马路,与行驶中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胡某在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一直在低头看手机,并没有注意到信号灯。当摩托车行驶至她身边时,她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没有避免悲剧发生。
案发后,胡某也因受伤并被送医院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今年1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胡某的辩护人辩称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认为胡某本次事故中有且仅有“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按钮”的过错行为。而摩托车司机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并且与乘客张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才是导致乘客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事故中,胡某在晚上步行中使用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人行道,因此与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导致交通事故;胡某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摩托车司机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和乘坐的人都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法官说法:行人也会成为交通事故肇事者
该案审理法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温文凯表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温文凯法官告诉记者,“在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由于取证不足的原因,在无法认定行人和机动车相关责任的情况下,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一方’,机动车方面会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调查取证很充分,以现有的证据可以充分认定行人是主要过错方。”
温法官告诉记者,前些年,由于调查取证的不足等原因,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认定机动车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而现在调查取证的手段越来越多样,视频监控系统也更完善,因此提醒广大市民,行人在过马路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做“低头族”,否则也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