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18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获刑20年

日期:11-01
安徽宿州涉黑案原判

【原标题:安徽宿州:18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史大卡涉罪名8项,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正义网讯(记者吴贻伙)近日,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宿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的判决。史大卡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本报2018年5月13日一版曾作报道)系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今年8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皖北的芦岭镇及周边形成了强势地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特征。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飞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史大卡、刘飞等17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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