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01-11

来源:安徽检察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全省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1.肖某某行贿案

2.张某某行贿、贪污案

3.王某某行贿案

4.马某行贿案

5.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案例一

肖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扫黑除恶追加漏罪打伞破网多人多次行贿监检衔接

【要旨】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过程中,深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打伞破网”的同时,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坚持同向发力,充分运用问题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及时通报会商,强化协同办案,形成攻坚合力,全面“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某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被告人肖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十余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9月27日,肖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服刑期间,发现肖某某还存在遗漏行贿罪行,其在2000年至2016年期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求“保护伞”以及为工程承揽、公司运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贿送阜阳市太和县原县委书记肖某、太和县旧县镇原党委书记李某、阜阳市国税局原局长柴某某、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原局长孙某某(均已判决)等11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财物229.5306万元人民币和1.3万美元。滁州市全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肖某某涉嫌行贿案。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监检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并查处。滁州市公安机关在对肖某某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邀派员提前介入,发现贿赂犯罪线索,提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的意见,推动公安侦查和监察调查有效衔接。肖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决后,监察机关查明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严重破坏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当地政治生态,对其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行贿的刑事责任。

(二)深化“打伞破网”,全面“打财断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同向发力,严厉惩治涉黑涉恶腐败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在办理肖某某恶势力集团案件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税收征收疏漏,向犯罪地的税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建议被采纳;认真清查涉案财产,针对部分权属不清的涉案财产及时建议侦查机关、监察机关调取财产权属证据并形成补充审查报告,提出对财产的处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

(三)严格依照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涉案罪名。办案中,肖某某不仅对已判决的恶势力犯罪行为毫无悔过之心,且对行贿犯罪供述时常反复,认罪悔罪态度差。监察机关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依法收集肖某某行贿犯罪的各项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充分运用证据,认为肖某某虽供述反复,但在案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生效判决书等书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典型意义】

(一)坚持深挖彻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检察机关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中要继续认真落实“打伞破网”要求,在着力打击滋扰百姓安居乐业、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注重通过办案深挖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合力拔出给予黑恶势力以非法庇护的“关系网”、“保护伞”,实现办案力度、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履行好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二)破除“权钱交易”,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决策部署。本案被告人的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及“保护伞”的受贿行为虽已得到依法追究,但不能只查“当官的”,放过“送钱的”。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精神,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的治理成效。

(三)坚持监检衔接,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贿犯罪线索,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提前介入、程序衔接、证据审查等工作协作机制。既要针对个案中的特定问题会商沟通,也要针对查办腐败问题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座谈交流,通过监检的有效衔接,解决包括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转换、涉案财物处理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齐心协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以良好的政治生态确保党的事业蓬勃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例二

张某某行贿、贪污案

【关键词】

征地拆迁领域补充起诉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社会溯源治理

【要旨】

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征地拆迁领域办案过程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注重协作,加强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形成反腐合力。加大对征地拆迁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依法查办、严厉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惩防并举,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服务保障民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蚌埠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安置过程中,为非法获得更多征迁面积和补偿款等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现场负责人赵某某价值共计233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蚌埠市河道局副局长高某某价值27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工作人员沙某某价值32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倪某某价值44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丁某价值67万余元财物。

(贪污犯罪事实略)

张某某涉嫌行贿罪、贪污罪一案由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发现张某某另有遗漏行贿罪行,应当补充起诉。2021年5月8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行贿、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强化监检衔接配合,准确厘清案件定性。调查阶段,蚌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张某某部分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及犯罪形态存在意见分歧,商请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经全面分析在案事实和证据,对法律适用及证据完善提出了反馈意见。蚌山区监察委员会采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意见,补充完善证据后,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二)审慎排查关联线索,精准打击行贿犯罪。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为了在征迁安置补偿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结算组成员丁某三套征迁安置房,价值67万余元,有遗漏行贿罪行,立即与蚌山区监委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后,监察机关立即成立工作专班,按照行贿罪的证据标准,及时补充调查并补充移送起诉。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补强相关证据,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补充起诉。

(三)深层剖析案发成因,促进社会诉源治理。针对系列案中暴露出的问题,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环节、财务监管和涉案人员岗位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向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部门等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在流程审批、岗位职责、财务管理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防止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该领域营造清正廉洁的良好环境。有关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并进行全面整改。

【典型意义】

(一)重拳出击惩治,严厉打击事关百姓民生福祉的行贿犯罪,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方针政策,对发生在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腐败分子从严打击,对具有向多人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的从重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注重衔接配合,检察机关在办理系列案件中加强线索排查和分析研判,及时固定有关犯罪证据,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补充起诉。

(二)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对案件疑难点法律适用问题的把握,精准打击职务犯罪。注意全面调查审查案件事实,结合刑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完善、案件定性,与监察机关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为准确适用法律夯实基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增强案件办理的示范性,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三)强化警示教育,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既严厉打击犯罪,又积极预防犯罪,努力实现双轮驱动。积极对案件进行梳理,提出针对性意见,并由个案上升至类案,积极向案发单位及相关领域其它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发检察建议后,主动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整改落实,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案例三

王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行贿多次行贿监检协作认罪认罚

【要旨】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责任,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村村通”工程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净化工程建设领域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竭力腐蚀、精准“围猎”公职人员,具有多次行贿、长期行贿、向多人行贿情节的行贿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并已经建设完工的重要工程,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能动履职,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寿县寿春镇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为承揽寿县“村村通”工程、寿春镇养老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多次送给寿县原副县长、寿春镇原党委书记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多次送给寿县寿春镇原镇长洪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王某某行贿线索由淮南市监察委在调查张某某、洪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由寿县监察委对该案立案调查并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5月18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电话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同年7月7日,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事实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打击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行贿犯罪。寿县监察委员会坚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在受贿案件查办中发现了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的线索,立即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查实了王某某行贿的各项犯罪事实。考虑到王某某行贿犯罪主要发生在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不法分子通过行贿手段承揽重点工程,会给工程质量造成重大隐患,需要从严打击、严肃惩戒,寿县监察委员会将王某某行贿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寿县人民检察院全面依法审查,认定王某某在2006年到2016年长达10年时间内,为承揽寿县“村村通”工程、寿春镇养老院等基础设施工程,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十次,其虽然具有自首等从宽情节,但仍需从严处理,决定对其依法提起公诉。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对涉及民生领域的行贿犯罪坚决予以打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充分运用监检会商机制,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寿县人民检察院对与认定行贿事实密切相关的行贿款来源、取现时间等证据进行细致核实,对与犯罪情节相关的行贿持续时间、次数、对象人数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围绕证据标准、案件关键节点,向寿县监察委员会提出补充调查建议。经寿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进一步查明了有关犯罪事实和情节。

(三)开展认罪认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积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通过耐心细致全面的工作,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罪名,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赃款。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某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四)制发检察建议,保障民生安全。法院判决后,寿县监察委员会与寿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度漏洞进行探讨,形成多项共识。检察机关据此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对案件中发现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取并建设完工的相关工程项目进行梳理,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促使有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监察、检察机关通过扎实有力、全面细致的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一)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利益链,破除关系网。行贿人不择手段地“围猎”干部是腐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办案单位要认识到行贿行为的严重危害,加强监察、检察协作配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利益链,破除关系网,促进腐败问题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二)加强关键情节审查,推进重点领域案件办理。行贿案件办理中,要加强行贿关键犯罪情节的审查力度,全面查清事实,细致认定情节。对于行贿犯罪涉及民生工程、食品药品、养老社保等领域的重点案件,要予以严肃处理,坚决打击。对于行贿犯罪中的行贿次数、行贿持续时间、行贿对象人数等犯罪情节,要全面查实,正确处理,对于具有长期行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从严处理。

(三)积极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行贿犯罪涉及的领域较多,并时常引发工程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隐患。同时,行贿犯罪的查办也发现部分行业监管缺失、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要践行社会责任,依法能动履职,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行业弊端、工程隐患、监管缺失等问题,积极通过监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纠正,以实际行动参与社会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案例四

马某行贿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领域向多人行贿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八号检察建议

【要旨】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准确认定自首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乡镇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混乱,检察机关在运用多种措施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阜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马某等人为在阜南县某镇的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验收审计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9月至2020年春节前,向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程某某(已判决)行贿60万元、镇长吴某某(已判决)行贿50万元、财政所所长马某某(已判决)行贿20万元和面值0.6万元的购物卡。

马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行贿罪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商请提前介入,统筹推进案件查处。监察机关调查发现,马某为承揽工程,通过向乡镇多名主要领导行贿巨额资金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重破坏了当地建筑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涉嫌行贿犯罪。阜南县监察委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行贿数额巨大,向多人行贿,情节严重,对当地政治生态、营商环境等造成严重破坏,依法应予严惩。监察机关针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反馈意见,完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在调查结束后顺利移送审查起诉。

(二)监察补充调查,检察自行补充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其他案件中发现马某尚有部分行贿事实需要追加、是否构成自首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反馈,监察机关进行了补充调查。在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后,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查明马某系在被监察机关调查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认定马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充分释法说理,马某表示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马某当庭认罪,表示服判。

(三)积极能动履职,重视案件源头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混乱、损害其他同类经营者公平竞争等情况,常常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可能带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向该镇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完善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挽回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要排查涉案企业已交付工程,确保不因工程质量出现安全事故和公共事件。该镇向检察机关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工作举措,检察机关持续监督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一)加强监检配合,从严查办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筑工程领域行贿犯罪,不仅破坏营商环境,还存在挂靠承接、资质挂靠、监管不足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予以严惩。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打出反腐败“组合拳”。

(二)精准认定行贿犯罪事实、情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应当建议监察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量刑情节,在与监察机关沟通一致后,监察补充调查和检察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同步开展,切实提高依法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办案中既要突出依法从严打击的工作导向,也要准确认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助推“八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检察机关在办理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案件时,立足职能依法提出整改完善、防控风险的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遏制相关领域行贿犯罪的发生,积极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涉案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抓早抓小保障生产安全,在办案中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例五

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房产代持监检配合认罪认罚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金融领域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感谢以及继续获得安徽某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顾某对其公司在担保、贷款审批、不良贷款化解等方面的关照,送给顾某共计2159.4035万元人民币,其中分五次主动送给顾某人民币共计2046万元,用于为顾某购买三套房产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为了掩盖房屋实际产权人,按照顾某的安排,被告人王某将三套房产登记在顾某的三名亲属名下,并签署了房屋代持协议,房屋代持协议交由顾某统一保管。

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枞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5月6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运用监检会商机制,统筹推进受贿行贿犯罪案件查处。枞阳县监察委在调查安徽某农商银行董事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线索,且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应枞阳县监察委商请,提前介入审查案件后,认为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就进一步查清事实、完善证据、强制措施以及准确认定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等,提出提前介入反馈意见。同时,针对王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监察机关意见,并就量刑建议情况向监察机关及时通报,实现打击行贿犯罪的合力。

(二)严密证据体系,严格把握案件质量。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金额巨大,在利益输送的方式上,涉案资金流水复杂,部分行贿事实以有借有还的假象予以掩盖;为规避查处,王某将行贿的资金大多转化为房产,且由受贿人顾某亲属予以代持,作案手段隐蔽、专业,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分析的难度。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资金的来源、走向等客观证据入手,抓住以贷谋私核心,紧盯异常决策事项,梳理厘清相关资金流水,构建了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三)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针对王某思想上出现反复,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其逐步转变认罪态度,最终如实、稳定供述了全部行贿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向辩护律师细致说明量刑情节和法律依据,以及因综合考虑王某在民营企业经营中对当地就业所做贡献、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实际情况,决定给予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王某认罪服法,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预缴罚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监察、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注重对重点领域行贿线索的分析研判,加强会商,凝聚共识,在严惩受贿的同时,也敢于向“围猎者”亮剑,加强工作协作,打出反腐败“组合拳”,一体推进受贿行贿的查处,斩断腐败问题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网,让围猎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彰显对行贿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二)围绕大局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安全事关全社会发展稳定,权钱交易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渗透腐蚀,不仅严重破坏了职务廉洁性,也造成了不良贷款上升及信用减值等问题,易引发金融风险。办理行贿案件时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威胁金融安全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绝不姑息,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推动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对民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提出从轻量刑建议,促使行贿犯罪案件办理达到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类案示范效应。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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