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拦车不可取,被撞受伤还担责

日期:05-10

近日,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伤者谭某对其各项损失自担40%的责任。

谭某系某客运企业武隆城区至武隆某乡镇线路的车辆驾驶员,张某亦系该公司武隆城区至贵州某乡镇线路的车辆驾驶员,二人客运路线部分重合,但互不认识。2021年12月某日上午,谭某发现张某驾驶的客运车辆在武隆某乡镇街上上客,谭某认为张某不应在该处上客,遂从张某所驾车辆前方约30米处以较快步行走至公路中间并不断挥手示意。靠近张某所驾车辆后,谭某以身体挡在张某所驾车辆前面与之交涉。因张某所驾车辆此时已经起步低速行驶,谭某被车辆刮碰导致左臂左尺骨近端撕脱性骨折,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该路段视野良好,谭某向张某挥手,其状明显,应为张某所见,张某在谭某靠近后未能及时停车避免碰撞,当认为存在过失,应对谭某的受伤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谭某明知以身体阻拦车辆极易发生事故,仍以该不当方式上前阻拦,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故认定张某对谭某受伤后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谭某自担40%的责任,扣除张某已垫付部分,最终判决张某赔偿谭某各项损失合计3000余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不管是行人还是驾驶员,均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行人采取极端方式阻拦、逼停车辆的行为,即便理由再正当也并不可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很可能需要自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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