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 男子被判拘役二个月

日期:03-22
摩托车机动车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20时12分许,易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湘东区滨河花园小区往萍钢广场方向行驶,途径昌盛村四通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易某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257.54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经鉴定,系机动车类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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