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江西萍乡一男子获刑

日期:03-22
法院萍乡市江西省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8月1日,上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偿还被害人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78484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其财产,便使用其亲戚付某某银行卡用于获取收入及生活日常开销的资金流转,出资5万元为其儿子购买房产等多次规避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2011年12月至2018年8月5日,在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付某某银行账户里有110余万元的存取款记录。被告人李某某未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其收入情况,在有上述大量收入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偿付义务。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李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在审理期间能部分还款,可以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主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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