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子转移犯罪资金获刑  二审适用缓刑彰显司法温度

日期:03-22
犯罪江西省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对其中一名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在明知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流转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黎某等人帮助王某某非法转移资金,从中牟利,帮助上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先后收到酬劳1950元和1700元。具体方式为:彭某将李某甲等人带至王某某等人所在的宾馆,李某甲等人将支付宝及密码告知王某某,由王某某等人通过手机扫码在电脑上登录李某甲等人的支付宝账户并接受上线指示转账,完成收转赃款的具体操作。其中,李某甲支付宝流转诈骗款101999元,获利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李某乙、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李某乙、黎某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李某乙、黎某分别适用缓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萍乡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李某甲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并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系受他人邀集提供用于非法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支付宝账户属于二级账户,且仅获得200元的报酬,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低。在二审审理期间,李某甲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签署了谅解书。且李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人工流产时间不长即被收押,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适用缓刑对李某甲的健康更有利。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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