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修剪”自种香樟树被罚14万,既要处罚也要释法

日期:08-16

原标题:“修剪”自种香樟树被罚14万,既要处罚也要释法|新京报快评

此事中,要如此清晰地了解“罚与非罚”的界限,实在有些强人所难。

▲李某因修剪自种的香樟树被罚14万。

▲李某因修剪自种的香樟树被罚14万。

文|杨明

近日,某地市民李某“修剪自种的香樟树,被罚14万”的新闻引发热议:树是李某自己买后种下,因影响采光,李某请工人把树的枝杈全部砍除,但此举却引来行政罚单,且数额不低,这令当事人感到委屈与不解。

当地行政机关给出的解释不无道理:种在院外的香樟树,属于公共绿化;做修剪需经审批且按标准;目前的修剪程度,已经属于“砍伐”。

目前,虽然李某满腹委屈,却已经缴纳了14万的罚款。之所以网友们也为他“打抱不平”,恐怕是这处罚,依旧与公众朴素的法律意识相违背。如果不真翻出法条,众人似都“不知有该法”。

事实上,在刑法领域,诸多案例的发生与报道,让公众早已抛弃古有的“不知者无罪”的民间意识。这也好理解,刑法规制的,多半是那些明显违背人类良心的行为,比如杀人偿命。对此,不知法,绝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已经有了很好的普及。

可在行政处罚领域就难了。“公共场所禁止吐痰、便溺”、“禁烟区禁止吸烟”等禁止事由,如若缺乏普法宣传,相关法律施行伊始,“法盲”一定不会少。

行政法领域的很多规则,并非古已有之,反倒大部分都是随着社会现实环境变化建构的。同时,某些规则解释起来,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

比如,在李某修剪自种香樟树这件事情上,根据处罚机关的解释,修剪自家院子里的香樟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香樟树移植到了院子外,若再不按标准修剪,就会被处罚。

实话实说,要如此清晰地了解“罚与非罚”的界限,实在有些强人所难。但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又确实无法否定“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否则错误的行为,就有可能不被处罚。

▲香樟树。资料图。图/IC photo

▲香樟树。资料图。图/IC photo

对于类似的“情与法两难”,1957年版本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试图做一些调和。该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第一款即是“确实不懂治安管理规则的”。但是,该条例在1986年修订时被删除,后续修订时,也再未重现。这也说明,“情与法两难”,也是立法上的“难”。

可以说,立法上的确需要有更多考量。那么,在执法上要想不那么“冷冰冰”,最好还能带有温度,这就考验着立法者与执法者的智慧。

尽管“不知法不免责”,但处罚事由规定、处罚额度设置,可以做到更为精细。

当地处罚机关回应,香樟树是名贵树种,补偿价格为28840元,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所以对李先生给予了最低标准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最低补偿标准5倍罚款,源于该市绿化条例第43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5倍处罚,显然属于处罚标准里的“从轻”了。但如果条例里能有“减轻”的标准,也许最终处罚金额能更低,公众质疑也能小很多。

既然“不知法不免责”,那如何让公众更“知法”?越细致,越具体到某个片区、某类人群的法,越需要做到足够的提示义务。而相关执法部门,也确实有“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

比如,李某家所在小区,就可以给每棵大树系上一块“提示标牌”,写上“砍伐树木将被重罚”、“香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等等。

其实,在控制吸烟这件事情上,立法上就前进了一步。比如,某地“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场所,要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要知道,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非一朝一夕之事。但每一次引发众议的案例发生,都不妨成为普法与修法的契机。如此,当下一次类似事件发生时,方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减少公众争议。

特约评论员|杨明(法律从业者)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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