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卷入“吃人”电梯,商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11-23

原标题:儿童卷入“吃人”电梯,商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商场电梯“吃人”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涉及到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6岁的方某随其外婆到永川A商场购物,在乘坐商场二楼至一楼扶梯时,方某将右手放在扶手上,右脚斜放在扶梯梯级和围裙板处。当其随扶梯下行接近一楼地面时,方某因右手离开扶手导致摔倒,摔倒后,其坐在扶梯上,并继续随扶梯运行至一楼地面时,触碰到扶梯在一楼地面的梳齿板,被触碰的梳齿板翘开致使方某的右下肢被夹住,但扶梯并未停止,仍在运行,随后119、120、110赶往现场,将方某解救送往医院治疗。

方某因右小腿严重毁损变形等伤情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19天,共产生医疗费34万余元。通过鉴定,方某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为九级,体表疤痕形成,伤残等级为十级。

此前,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A商场内的案涉电梯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另,A商场在案涉扶梯旁粘贴了《乘扶梯须知》及《温馨提示》,载明“请照顾好您的老人、小孩及行动不便者,谨防摔伤,双脚应站在梯线黄边线内”等内容。

【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A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本着最大的谨慎和注意,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商场内的设施设备应尽管理、维护等义务,免使商场内的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且扶梯是一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A商场应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本案中,方某在乘坐案涉扶梯摔倒后触碰到扶梯梳齿版,被触碰的梳齿版因此翘开致使方某的右下肢被夹伤,在方某右下肢被夹住时,该扶梯仍未停止运行,由此说明案涉扶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A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方某因被扶梯夹住脚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方某作为6周岁的儿童,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的方某在乘坐扶梯时,双脚未站在梯线黄边线内,且中途松开扶手致使自己摔倒,在摔倒后未及时起来致使右下肢被夹伤,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减轻A商场的责任。

【裁判结果】

因此,法院综合双方对本次事故的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A商场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承担次要责任。A商场应赔偿方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依赖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32万余元,方某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负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商场里的电梯属于为消费者的购物活动配套的附加服务设施,应杜绝“顾客小心点就行”的思维。对于电梯事故,除第三人责任外,主要由商场、电梯维修保养公司或电梯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商场对自己范围内的设施有安全维护义务,对消费者也有安全保障义务;电梯维修公司保养不当对受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问题,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电梯厂家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检测机构对案涉电梯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排除电梯生产厂家及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的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及时发现电梯上儿童摔倒并停止运行扶梯,导致乘梯人被卷入扶梯,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生命安全大于天,对电梯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相关管理者及维护者开不得半点玩笑,容不得半点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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