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基于非法目的恶意差评 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11-23

原标题:买家基于非法目的恶意差评应承担侵权责任

方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着一家网店,销售多种健身产品。庄某、何某、盛某和张某先后在方某网店购买了一条排酸毯。收货后,四人均给出中差评,并明确表示该产品存在“臭烘烘”“使用的时候竟然烧了个洞”等严重瑕疵和缺陷,还上传了一段相同的视频和数张相同或相似的图片。

上述评论发布后,方某主动与四人联系删除评价。庄某称:“给我充1000吧,我也要和别人交代”,方某遂支付1000元给庄某删除差评。后因未能与另外三人实现有效沟通删除评价,方某遂在公证保全证据后联系平台将差评删除,并为此支付了3500元公证费。

方某认为,庄某、何某、盛某和张某虚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出中差评的评价造成店铺评分降低,订单减少,给店铺造成了严重的名誉、经济损失。故要求庄某返还1000元,四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1万余元。

被告认为,其按电商平台的规则对所购商品进行评价,不存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对商品的评价亦并非法律规定的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涉诉评价并非针对原告的人格侮辱、诽谤,不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同时,其个别评价不会导致消费者对该网店的整体评价降低,造成原告产品销量下降的因素有很多,原告不能将损失归结于其评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网店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不享有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也不会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原告主张的公开道歉,属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一般人格尊严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本案纠纷性质不符。

被告作为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体验享有发布评论的权利,但评论必须遵守“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本案中,如果情况属实,被告当然有权在发布的评论中予以披露。但事实上,被告面对如此情况时并未采取主张退款等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庄某称其上传的图片系其用手机拍摄,但未能提供该图片的原始载体,无法确认图片的真实性,而另外三位被告上传的图片本身就是从网上复制,不是案涉产品的真实照片。同时,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任何证据,故四被告上传的图片不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相关瑕疵和缺陷。

综上所述,判决庄某返还方某此前支付的1000元,四被告平均分担方某为制止侵权行为和调查取证发生的实际费用。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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