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场因商户迟缴电费而强制断电,导致损失应否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3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使用被告摊位,租赁期限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并约定了免收租赁费、租金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证金2000元,同时支付了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的租金和物管费共计11000元。原告租赁该门市后用于经营销售腌腊肉制品。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原告外出未经营,至2019年8月27日回到门市,发现门市的电源被切断,所有冰柜中的腌腊肉制品霉变及腐烂,随即报警,并在市场保安潘某和一名清洁女工的见证下对损坏腊肉制品进行了清点和称重:腊排骨9.1斤、腊肉129斤、腊猪舌73斤、腊猪耳362斤。
经调查核实,原告外出期间,因其未交清电费,被告麦搏公司的聘用保安潘某听从公司上级安排,于2019年7月初将门市电源断开,直至2019年8月27日报警之日。
因原、被告未能就损失赔偿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腊肉、腊排骨、腊舌头、腊猪耳的损失共计25105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财产损失金额降低为20000元进行主张。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原告交纳了保证金、租金及物管费属实,但被告的断电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均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不排除腊制品系供电部门临时断电导致损害,也不排除原告自身保管不善导致损害,更不排除原告的腊肉事先就已经损坏等因素,综上,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麦搏公司因原告刘某某未交清电费擅自切断原告门市电源,于法无据,其行为存在过错,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被告的断电行为和原告的腊制品损坏存在高度盖然性,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确定,因霉变的腊肉制品不可恢复原状,且已经灭失处理完毕,不存在鉴定可能性,故原告要求被告折价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损失价值,现有证据证明案发当日对腊制品的数量及种类进行了固定,且原告举示了正规发票予以证明各种腊肉制品的市场单价,相较于原告诉请的单价,各种腊肉制品的市价远高于原告主张的单价。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更低单价的基础上,再次自愿将财产损失的总价值降低为20000元。经大足法院核实,原告自认的价格和损失金额远低于本案纠纷发生时期的一般市场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故大足法院对原告的最终损失确定为20000元,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该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刘某某的财产损失与被告麦搏公司的断电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外出时处于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此间,被告公司员工潘某受公司领导安排,于2019年7月初将原告的门市电源切断,致使原告门市长时间处于完全断电状态。原告回来当天,电源仍处于切断状态,冰柜中储存的腌腊肉制品全部霉变及腐烂。据此可以得知,原告的腌腊肉制品原本在冰柜中储藏,但在原告外出期间,因电源被切断长达近2个月的时间,冰柜显然已无法达到冷冻储藏效果,加之5月至8月期间,重庆市当地天气正处于温度上升期,腌腊肉制品若不进行冷冻处理或者通风条件下保存,通过生活经验常识能够判断极易发生腐败、变质,故大足法院认为,被告的断电行为与导致原告的腊肉制品损坏具有高度盖然性。
关于被告麦博公司抗辩原告的腊肉制品系原告自身保管不善的原因导致损坏,或者在断电前可能就已经损坏的意见,被告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本身经营腊肉制品生意,较普通人而言具有更丰富的储存经验,加之其外出三个月,预见被告会断电导致其腊制品损坏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对该辩解意见,大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公司员工潘某的断电行为与原告门市的腊肉制品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潘某系麦博公司聘用保安,其受公司领导指使安排进行断电操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麦博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