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祸受伤获交强险赔偿后再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他赔付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在伤者同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可否再次获得赔偿呢?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回答。
原告刘某系会昌县某校的学生,投保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残疾、烧伤每份保险金额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份保险金额为15000元。2018年5月,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某在交强险已经赔偿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将会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医疗费65143.17元、残疾赔偿金6000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该种合同旨在为出现偶然事件时而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果将人身保险合同中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在第三人已经赔付后就不给付保险金额,无疑是转嫁了其合同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投保人当初购买人身保险的初衷。换一种说法,如果是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被侵权人已经通过人身保险获得了赔偿而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无疑是纵容侵权行为,有悖社会公平正义。故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应依学生、幼儿安康保险合同约定,足额向原告给付保险金额。此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医疗保险金15000元,残疾保险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