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意外身亡  学校因监管不利担责五成

日期:07-09
实习学生意外身亡

原标题:实习学生意外身亡学校因监管不利担责五成

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意外身亡,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对实习学生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小A系某职业学院的大三学生,按照学校培养计划到相关企业带薪实习。2018年10月20日,小A驾驶两轮电动车下夜班途中,因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致使车辆与事发路口角沿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侧翻并自己摔倒受伤。小A被送医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小A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A作为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实习。由于实习是学校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学校教育的延伸部分,学生在实习期间仍应由学校和老师进行教育、监督、管理,学校理应承担起教育、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共同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本案中学校将小A这一实习学生完全置于放任不管的状态,完全脱离其教育、监督、管理的范围。万鑫虽已年满18周岁,但毕竟仍是在校学生,涉世未深,从事深夜下班的工作,在途的危险系数明显高于正常作息时间的工作,而学校却未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对实习单位性质、工作内容不作任何的考察,不提任何的建议,对小A也不作相应的安全警示教育,导致其在深夜下班途中意外死亡,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对小A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另,小A系因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驾驶电动车导致的单方交通事故致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章驾驶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学校与小A的过错比例各为50%。小A死亡造成的损失经法院依法核定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职业院校的教育模式,一般系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但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件,对国家和家庭都是巨大的损失。这其中反映的问题包括职校及实习生的安全风险意识差,职校的实习安全管理机制薄弱,及企业对实习生的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等。

所以,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强化职业院校的实习安全保障责任,建立院校长负责制,将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的教师身上,并强化实习前的企业考察,加强与实习企业的沟通协调,使校企双方共同承担保障实习学生安全的任务。另外学生家长更应督促孩子牢固树立实习安全意识,随时注意自身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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