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需谨慎 疏忽大意要担责

日期:07-02
高空作业谨慎

原标题:高空作业需谨慎疏忽大意要担责

原告罗某系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被告某公司雇请罗某等工人拆除其厂区内的排污管,约定每人每天工资350元。在该公司用吊车将罗某吊到六米高处拆除排烟管道时,因排烟管断裂,罗某从六米高处摔下致伤,该公司派车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治疗,住院39天,共花去医疗费97595.25元。后罗某因不能正常小便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8046.57元。经司法鉴定,罗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后续医疗费18000元。现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罗某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51316元。

被告公司辩称,对罗某受伤事实无异议,但罗某长期从事建筑工作,应当具备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罗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且已向罗某垫付30000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的对原告罗某受伤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及责任划分。

罗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厂区内务工,按天数据实结算工资,双方形成临时性的劳务关系,现罗某在进行高空作业的过程中摔下致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被告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罗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被告公司承担80%的责任。

经依法认定,罗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326112.3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应向原告罗某支付262089.88元,计算方式为(326112.35元-6000元)×80%+6000元。被告辩称已向罗某垫付30000元,但仅举示了10000元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予以证明,罗某当庭自认被告垫付10000元医疗费,故本院确认被告垫付的费用为10000元,该费用应予以扣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2089.88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罗某从事建筑行业已有十年,且具有高空作业的经验,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能够预见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被告公司为罗某提供了安全绳保护,而罗某仍然高坠受伤,庭审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导致罗某高坠的原因,但就罗某而言,其具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人员,在高空作业之前,应对之后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持谨慎注意的态度,而实际中罗某忽视自身安全,在简易工具的帮助下即进行高空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失,也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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