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用毒品治失眠 却被暴利迷了眼

日期:06-26
犯罪

原标题:女主播用毒品治失眠却被暴利迷了眼

来源:北京青年报

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从最初的海洛因、冰毒,到现在有多种多样的变身。毒品的名称也更具迷惑性,比如“奶茶”“跳跳糖”等。目前流传甚广的“蓝精灵”“犀牛液”等均是新型毒品。

北京青年报记者6月26日获悉,北京二中院近期审判了两起贩卖新型毒品案。

用毒品“蓝精灵”治疗失眠

“蓝精灵”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第三代毒品,它的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氟硝西泮在日本属于治疗失眠症的处方药,管制十分严格。在我国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的“蓝精灵”属于毒品。

张某今年26岁,毕业于南方某“211”大学,面容清秀、受过高等教育的她在某网络平台做签约主播,通过直播引导粉丝到指定的整形医院做医美,挣取相应报酬。张某长期昼夜颠倒做直播,有时会失眠。偶然间,她在朋友圈看到有人代购“蓝精灵”,号称可以治疗失眠。她便买了一些,尝试之后觉得效果不错。同时她经过搜索发现该药物其实是毒品,但因感觉该药物药效较强,能够缓解她的失眠症状,便无视该药物是毒品的事实,萌生利用她直播结识的网友贩卖该药物赚钱的念头。

张某开始大批量的从代购手中购买“蓝精灵”,然后向她通过直播结识的网友卢某进行贩卖,两次共计6板“蓝精灵”。卢某在购买后加价转卖。期间张某也曾想过收手,但是侥幸心理和毒品犯罪所带来的暴利让她还是继续了犯罪行为,最终在再次向卢某贩卖毒品时被警方抓获,并在她的暂住地内起获“蓝精灵”119粒。经鉴定,上述“蓝精灵”中含有氟硝西泮。张某在被抓获后,经过教育,主动检举揭发代购“蓝精灵”并向其贩卖的人员,但由于张某与该人仅靠微信联系,已经无法再联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尚未查证属实,故无法认定其有立功情节。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甚至某些毒品(例如此案中的“蓝精灵”)在某些国家为严格管控的处方药物。但是无论是在我国还是他国,这样的药物均是不可随意买卖、任意使用的。我国对于毒品犯罪向来秉持严厉打击的原则,因此,如果在国外代购某种处方药物时,务必要仔细了解该药物的情况,是否属于涉毒药物。同时在面对毒品犯罪时更应该有坚决远离的态度,不能被毒品犯罪的暴利所蒙蔽双眼,殊不知毒品犯罪所带来的除了暴利,还有失去人身自由的惩罚。

沉迷毒品“犀牛液”产生的幻觉

“犀牛液”的主要成分为5-MeO-DiPT,其在产生的最初是作为麻醉剂来进行使用,由于发现了其不良副作用,才停止使用。后来被不法分子利用,制成了毒品。

曹某今年26岁,几年前从老家来北京务工。在京工作期间其认识了一个“朋友”,该人手中有一种他从没听说过的东西——“犀牛液”。出于好奇,曹某向该人少量购买并服用。服用后产生的致幻作用让曹某感觉很神奇,便开始频繁和该“朋友”接触。在一次购买后,曹某产生了向他人贩卖该物品进行牟利的念头。于是就私下里询问其朋友是否需要购买,并让朋友帮其宣传其可以拿到“犀牛液”,有需要的可以找其进行购买。

在曹某的宣传之下,李某利用网络和曹某进行联系,想从曹某处购买“犀牛液”。曹某与李某在网络上沟通了毒品价格及交货时间地点。后曹某通过他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李某交付了毒品,在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在警方抓获相关毒品犯罪人员后,曹某随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贩卖含有5-MeO-DiPT成分的液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目前出现的很多新型毒品的形式与传统毒品海洛因、冰毒等完全不同,但是所有的毒品都有共同的特性——致幻性、成瘾性。只要是具有这两种特性的物品,在接触时就要多想想具体是什么。在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毒品时就不能贸然尝试,更不能生出利用此类毒品牟利的念头。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北京二中院向每一个人呼吁:远离毒品,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珍爱生活,享受每一天的自由时光。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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