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生被班主任猥亵后自杀案宣判,甘肃庆阳中院详解量刑争议
2020年6月9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永厚强制猥亵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吴永厚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宣判后,吴永厚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召开庭前会议、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吴永厚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 2016年9月5日15时许,甘肃省庆阳市某中学高三学生李某某(女,案发时17岁)因胃痛被代课老师罗某某安排在教工宿舍休息。当晚学校停电,21时许,李某某的班主任吴永厚来到教工宿舍坐在床边询问李某某病情,突然抱住李某某,亲吻其额头、脸颊、嘴唇、耳朵,并摸其后背、扯其衣服,后因罗某某老师来到该宿舍,吴永厚放开了李某某。次日,李某某向学校心理辅导老师哭诉此事。后因情绪异常,李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先后在庆阳、上海、北京等地就医,被诊断为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于高三下学期辍学。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2017年5月24日、2018年1月15日,李某某先后四次自杀,经抢救脱险。2017年7月,吴永厚通过学校向李某某赔偿医疗费42281.50元。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上诉人吴永厚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理由是:第一,根据被害人李某某生前的两次陈述和自书控诉状、被害人所在学校多名师生的证言以及吴永厚的供述,可以证明吴永厚对被害人实施了亲吻、搂抱、抚摸等猥亵行为。吴永厚辩解其用嘴唇触碰被害人额头等部位是为了测量体温的意见明显有悖常理,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符。第二,吴永厚作为成年男性应明知与异性接触的行为界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任教二十余年的人民教师,更应清楚知道师生相处的伦理和法律界限,其对被害人实施亲吻、搂抱、抚摸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认识到会给被害人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故其主观上具有猥亵意图。第三,本案虽无明显的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案发时被害人因患病身体虚弱且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吴永厚的成年男性和班主任的身份足以使未成年的被害人产生慌乱、震惊和恐惧,进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吴永厚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属于刑法规定的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强制猥亵。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吴永厚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并无不当。
二、上诉人吴永厚的猥亵行为对被害人的自杀具有原因力,但不是唯一原因。被害人在案发后被诊断为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但根据在案证据不排除被害人在案发前已患有抑郁症或处于抑郁状态,不能认定吴永厚的猥亵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患病。但猥亵行为确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刺激,致其抑郁症状加重,并在异常精神状态的作用下连续多次自杀。另,相关证据证明,2016年9月5日案发后,被害人先后五次自杀,前四次自杀均获救。2018年6月20日被害人跳楼自杀死亡。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害人第五次自杀死亡的事实未予指控,针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补充起诉该事实的要求,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不予指控,一审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因此,一审判决对吴永厚的猥亵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符合证据裁判原则和刑事诉讼规则,并无不当。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吴永厚的量刑适当。本案的量刑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吴永厚作为被害人的班主任,利用其特殊身份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具有从严惩处的情节。第二,吴永厚实施的亲吻、搂抱、抚摸等行为,猥亵程度一般,持续的时间也较短。第三,吴永厚的猥亵行为虽对被害人的多次自杀有原因力,但不是唯一原因。第四,吴永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4.2万余元,且此前没有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三至五年。一审法院根据吴永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上述规定对吴永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宣告从业禁止三年的判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此外,案发后吴永厚已被庆阳市教育局撤销教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其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处罚,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认为上诉人吴永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庆阳中院网站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