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年老瘫痪无所依 女儿不管不顾法难容

日期:06-17
养老服务

原标题:父亲年老瘫痪无所依女儿不管不顾法难容

愉健红老年公寓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2016年9月10日,愉健红老年公寓、史甲及史甲之父史乙共同签订《重庆市大足区城镇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协议书》,约定由愉健红老年公寓向史乙提供养老服务,史甲按月支付设施费600元/月、服务费1000元/月、生活费700元/月,共计2300元/月;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愉健红老年公寓依照约定向史乙提供了养老服务,并为其陆续垫付了香烟、药品、纸尿裤、水果及褥垫等费用。在协议履行期间,愉健红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史甲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并对账,史甲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了部分费用。2018年6月26日,史乙去世。2018年8月16日,杨某某与史甲通过手机短信再次对账,史甲尚欠托养费及各项垫付费用共计33142元。

自2019年1月4日起,史甲不再回复原告方的短信。愉健红老年公寓认为,上述费用经多次催收,史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愉健红老年公寓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史甲支付上述费用。被告史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愉健红老年公寓和史乙、被告史甲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史甲经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协议书未约定合同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史乙于2018年6月26日死亡,协议自然终止。

原告的当庭陈述与其举示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对史乙履行了服务义务,并临时垫付了相关费用。被告史甲作为法定赡养人、送养人,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费用。史乙过世后,原告愉健红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被告史甲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手机短信进行对账,经本院查实,尾号为8802的手机号确系史甲本人使用至今,通过该号码搜索查询的微信账号也与原告举示的微信截图内容予以印证,短信的内容客观、真实,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史乙在养老院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了最终结算,被告欠原告养老服务费及各项垫付费用共计3314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据此,无论是亲自照料还是委托养老机构照料老人,最终承担赡养责任的仍然是子女。

本案中,年迈的老人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被告史甲将老人委托给原告照料,并与原告愉健红老年公寓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但自委托之日起至老人过世,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且至今不愿露面,不仅不按合同向养老机构支付费用,连丧葬事宜都假手他人,被告史甲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更有违“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古训,法理难容。虽然被告史甲未应诉,但现有证据能充分印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且被告至今未付款的事实,被告拒不露面也不出庭应诉的行为,并不能躲避掉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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