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间借款起纠纷 收条证据辨是非

日期:06-17
利息

原标题:亲人间借款起纠纷收条证据辨是非

原告熊某系被告王某的外婆,案外人陈某的母亲。2017年4月27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1%。同日,王某通过邮政银行账户向其转款10万元。王某借款后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底。2019年10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且特别要求被告把钱转到陈某的银行账户里。被告便通过银行账户向案外人陈某分3次分别转款本金与利息10.15万元。陈某收到银行转款后,原告便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同时,原告将被告出具的借条交还给被告销毁。

王某以为借款这件事就此了结了。但叫人没想到的是,原告熊某在2020年2月26日向江津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和支付相应的利息。王某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非常生气地告诉法院工作人员,他早就把钱还清了。工作人员引导他,如果确实还清了借款,那么要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还清借款的证据证明。

开庭当天,熊某这边出示了借条复印件和银行转款记录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0万和应当支付利息的事实。被告王某对借款事实和应当支付利息没有异议,但拿出了熊某写给自己的收条和自己转款101500元给熊某女儿陈某的银行转款记录,用以证明自己早已还清了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是否已归还。熊某女儿陈某收取被告王某银行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委托收款。对此,江津法院认为,原告在向被告出具“收条”时神志清楚,思维清晰,并主动将借条交还给被告,原告称系被告强制所为,无证据证明,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原告没有按法律规定申请认定的相关鉴定依据,相反,原告在出具“收条”当日,被告已将10万转至陈某账户,并另转款1500元作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符合每月1000元利息的支付标准,在此情况下,被告已将借款及利息全部付清。对于陈某收款的行为,原告无异议,并出具“收条”加以确认认可,故陈某收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原告委托,其收款的结果应由原告承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告不再享有对被告的债权。江津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已经生效。

父亲年老瘫痪无所依 女儿不管不顾法难容 “空少被指骚扰男同事”案宣判:控诉者构成名誉侵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