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方通报“延误险骗保案”女子伪造延误材料,有律师看法改变
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和亲友的证件号码频繁购机票和航空延误险并频繁理赔,近五年内获利近三百万元。近日,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6月12日,江苏南京鼓楼警方发通报称,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
针对这一最新披露的事实,有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改变了此前认为李某非罪的看法。
检方提前介入“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案件
6月10日,南京警方通过扬子晚报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但李某并非真正乘坐了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经的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伺机购买延误险索赔。
警方查明,李某为逃避系统核查,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前述报道称,民警于4月29日将李某抓获。在其住所,办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南京警方认为,李某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并依法对涉事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前述报道引发法律界人士关于李某是否涉嫌犯罪的争论。
6月12日下午,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律师称犯罪数额三千元以下或只能行政处罚
在南京警方通报案情之前,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孙志远认为,李某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此前,孙志远分析,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偶然性,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盈亏均为不确定。购票手续、购买保险手续合法,保险事故是客观原因形成,不是行为人制造或者编造,理赔也符合法律和程序。女子用亲友的真实身份信息购票并购买附带的延误险,是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合法经济行为。
但前述南京警方12日的通报内容让孙志远改变了这一看法。
他分析称,如果当事人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那就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情形的第(三)项,若其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规定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情形如下:(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最值得关注的是涉嫌保险诈骗的次数和金额。”孙志远认为,保险诈骗罪区别于普通的诈骗罪,没有无期徒刑,该罪最高刑期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量刑上面,李某若构成犯罪,最终的判罚还是要根据审理时法院认定的相关情节、涉案金额来决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向澎湃新闻表示,针对嫌疑人李某获得的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司法机关需要严格甄别:300万元当中哪些是通过“伪造航班延误证明”、“虚构航班延误事实”来获取的,哪些是航班延误事客观存在、保险理赔条件已经成就情况下获取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陆凤阳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如果办案部门追究李某是否涉嫌诈骗罪,其刑事立案标准是3000元。犯罪数额少于3000元,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李某被追究的是保险诈骗罪,其刑事立案标准是1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