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伤同伴致重伤 责任怎么承担?

日期:06-12
重伤

原标题:误伤同伴致重伤责任怎么承担?

有人戏言,打架斗殴,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将解决问题的方式诉诸于暴力,是一条没有赢家的不归路。所谓朋友义气,绝不是仗义出手,助长气焰,而是浇息怒火、理性规劝。一时冲动做出违法之事,终究害人害己,用自己宝贵的青春去买单。前日,南川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情节曲折”的故意伤害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一天凌晨,王某与李某在南川区某烧烤店就餐时发生口角纠纷,王某便电话邀约朋友金某携带工具前来帮自己打架,同时要求金某邀约他人前来帮忙,金某表示同意。后李某、代某等同行四人驾驶皮卡车离开,王某则搭乘出租车跟踪李某四人至南川区体育场附近。金某在同意帮助王某后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并电话邀约郝某(已另案处理)帮忙,郝某虽拒绝帮忙但电话邀约江某携带刀具前去帮忙并将江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金某,金某与江某电话联系并碰面后搭乘出租车前往王某所在地点。其间,在出租车上江某将金某所带折叠刀放在自已身上。王某与金某、江某碰面后,王某、金某便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双方发生互殴,在打斗过程中,江某持折叠刀将李某朋友代某捅伤,而同伴王某也被其失手重伤。后经南川区公安局鉴定,代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王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后王某、金某、江某等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王某、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官释法: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共谋伤害的对象造成伤害的,全体共犯人应对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误将同伙伤害至重伤的,仅伤害行为人对其同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其余同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邀约金某、江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自己被同伙江某误伤,实质上可以理解为王某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利益,犯罪的实质应当是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故法律对王某的自害行为不予评价。

江某在故意伤害过程中,误将同伙王某作为被害人进行伤害,致王某重伤二级,不论是根据刑法通说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已经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所以江某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的刑事责任。而金某没有伤害同伙的故意,也并未对江某伤害同伴行为提供任何帮助,不应当对江某重伤王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吃夜宵时产生的口角之争,最后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花一样的年纪,却身陷囹圄,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建筑师,面对着无尽的可能,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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