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发票导致对方逾期四年未付款,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06-12
发票付款

原标题:未提供发票导致对方逾期四年未付款,责任由谁承担?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制作完成影视作品,并已将作品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一直未付制作费,原因却是原告未提供等额合法的发票,被告逾期付款是否已构成违约?近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双方纠纷已达四年之久的承揽合同案件。

2016年4月19日,原告广州某创意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公司签订影片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一部三维动画,制作费为154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付款30%,原告完成项目草路径且经被告共同确认该3D建模后2个工作日内付款50%,原告提供成片经验收合格并签附件二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20%。此外,合同中还特别约定:“每笔付款前,一方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对方有权拒付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影视作品并于2016年8月24日交与被告,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一直等待着被告付款,而被告声称亦在等待原告提供有效发票,故一直未付款。直至2019年,双方协商未果,导致纠纷发生。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在要求被告支付制作费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影视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制作的三维影视作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本应支付制作费。但合同特别约定,在被告支付每笔款项前,原告应向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付款项。故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属于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履行的先行义务。故被告在原告未履行交付发票义务的情况下,一直未付相应款项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未按期收到制作费,一直未积极主动与对方沟通而采取消极等待方式亦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对原告以被告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等额发票,已按约定履行了先行开票义务,故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制作费154000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并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民事合同,应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本案虽然原告将影视作品完成后及时交付给了被告,并经验收确认。可以说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合同又特别约定被告在每笔付款前,需要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发票,若未提供发票,被告可拒付款项。该约定是明确的,并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提供发票,也是税法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故提供发票是合同约定原告获得款项前的另一义务。所以虽然被告逾期四年都未支付制作费,但仍应当认定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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