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二男子被判刑
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为了获得高额提成,铤而走险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这种行为法律上如何定性?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近日,南川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二人合谋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刘某某转账获取报酬,二人约定王某某以转账金额的2%获利,黄某某以转账金额的1%获利,仅用不到十天时间,二人为刘某某转账金额共计达10万余元,王某某获利3200元,黄某某获利1100元。
为什么能通过转账快速获取暴利?经查,二人帮助转移的资金系刘某某犯罪团伙诈骗所得赃款,二人转账的作用就是为了把犯罪所得赃款“洗白”,从而抽成获利。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刘某某犯罪团伙落网(已另案处理),此二人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查,两被告人共为诈骗团伙转账共计人民币111193.9元。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包括行为上主观上的明知或根据客观情况推定行为人明知。同时,结合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法官提醒: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常见诸报端,一方面是市民对该罪认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贪图钱财铤而走险,明知可能是来历不明的赃物,仍然通过转账等方式帮助洗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利益帮助洗“黑钱”,切莫一时贪利而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