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整容”变新车 车主获三倍车价赔偿款

日期:04-02
事故车

案情回顾:

袁某与甲公司(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一书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袁某向甲公司购买皮卡车一辆,购车款8.88万元。合同签订后,袁某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共计4.19万元,另6.2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但银行未向袁某划款。甲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将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袁某,事后袁某发现该车系事故车。双方协商无果,诉至南川区人民法院。袁某要求解除《汽车销售合同》,甲公司返还购车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10.39万元,由甲公司支付袁某三倍赔偿款共计31.17万元。

法官说法:

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10.39万元?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中袁某实际交付购车款4.19万元,另6.2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但银行未向袁某划款,6.2万元的费用就未实际支付,甲公司应当向袁某返还的购车款应为4.19万元。

甲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案涉车辆系事故车,举证责任在于甲公司,但甲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袁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的车价款为8.88万元,另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1.5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袁某请求的三倍赔偿款应当为车价款的三倍,不应当包括购置税、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因此,甲公司应担支付袁某的赔偿款应为8.88万元*3=26.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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