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赴柬埔寨务工受伤 男子诉讼维权获赔偿

日期:04-01
柬埔寨退场书

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深圳某公司承建的柬埔寨某大厦装修项目,被告彭某作为该项目的承包团队负责人,亦为实际施工人。原告胡某于2019年3月开始受被告彭某雇请从事装修劳务,并签署劳务用工协议。2019年7月23日原告胡某上工途中,其未走安全通道,而是从一楼爬窗户走便道攀爬梯子过程中摔伤。受伤后,被送至柬埔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彭某支付了医疗费用。2019年7月25日,原告胡某要求回国治疗,并与被告签署《退场书》,原告胡某承诺自愿退出与解除本次与本项目劳务施工合作,不管今后发生任何事情跟柬埔寨某大厦装修项目(深圳晶宫装饰)和彭某和张某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回国后,于2019年7月29日到庐山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鉴定,原告胡德生伤后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原告之后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胡德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该院核准原告损失为21686元,认定被告彭某作为该项目的团队管理人,也是实际施工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劳务活动组织、指示、风险防范者,对提供劳务者具有安全保障和安全注意义务,在生产过程中未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被告彭某对此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原告胡德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长年的木工工作经历,应当意识到走便道存在安全隐患,其在工作中未走安全通道导致摔伤,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原告胡某与被告彭某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酌定原告胡某自负30%的责任,被告彭某负担70%的责任。对被告彭某辩称双方已经签署《退场书》,对该事故已经达成谅解的意见,依据双方的《退场书》的约定,并未明确告知针对此次事故无需赔偿,且该《退场书》是提前回国的必备惯常做法,被告彭某作为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求免除对方责任,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故对被告彭某辩称签署《退场书》意味着免除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本院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之间行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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