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丑不可外扬”,这句俗语的意思是:家里面有些不好的事情不能对外边说。但有一种“家丑”完全没必要碍于面子而委曲求全,这就是“家暴”。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反家暴日,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很多人认为,家暴好像很遥远,甚至以为只存在于电视剧中。而事实是,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层次的家庭,每一个年纪的人群都有发生家暴的可能!惨剧就在身边,只是可能更多的人选择了忍气吞声。
以南川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例。2018年6月,丈夫谢某某怀疑妻子黄某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两人便在家中发生争吵,随着矛盾激化后,谢某某将黄某某双手捆绑后致其双手淤青,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度为轻微伤。而后丈夫暴力行为“升级”,2019年5月,因为同样理由,谢某某在家中多次用拳脚、棍棒殴打妻子,致其多处受伤、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最终,谢某某因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从该案可以看出,暴力不会因为消极的忍耐就减少,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环式的发生,不但不会自动终止,更会愈演愈烈。只有勇敢的面对,当遇到家暴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才是最正确的办法。
遭遇家暴时,怎样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一、拒绝沉默,及时报警,避免自己继续遭受暴力的侵害。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需要注意,无论是申请保护令还是为以后的维权做准备,都需要及时记录、收集证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发生的证据有很多:
1、现场的物证(撕裂的衣服、有血迹的衣服、凶器等)
2、告诫书(公安机关出具,记录了施暴者身份、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等。)
3、证人证言(亲眼目睹过家暴发生的人的证言)
4、报警记录(家暴发生后报过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问话笔录)
5、验伤报告(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医药费收据等)
6、书证(若受害者曾向妇联、居委会、双方或一方的工作单位等机构投诉过家暴问题,这些机构可以出具书证)
7、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或影像资料)
8、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如果你身边有人正在遭受家暴,请将以上信息转发给她,让她收集证据,及时求助,学会维权,逃离家暴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