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义气”做担保  自掏百万还债务

日期:03-27
担保人担保合同

白某因哥们义气为朋友公司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法还款,朋友亦避而不见。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某实业公司返还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白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白某和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为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资金周转需要,某实业公司急需大量资金。2017年9月30日,黄某恳请白某给签字作担保,并信誓旦旦地表示没有任何风险。白某碍于哥们义气,就随黄某一起到银行,先后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某银行为某实业公司提供贷款800万万元,期限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年利率7.83%。白某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某实业公司未能按其返还借款,在黄某的哀求下,为了保障公司继续经营以偿还债务,白某自掏腰包返还了100万元的本金。之后,白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而此时某实业公司经营困难重重无法还款,黄某亦避而不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白某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履行上述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某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白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本案白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近年来,在金融借款领域涉及担保的非常普遍,一些借款人法律意识淡漠、诚信观念缺乏,在借款时就想着如何逃避债务、如何把还款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而许多担保的初衷或出于哥们义气、或出于亲情友情、或出于利益考虑,但是感情归感情,在替他人担保时,莫为所谓的“义气”遮蔽双眼,不要轻易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不要以为担保仅仅是走形式、玩过场,殊不知在担保书上签字后,就有可能如同本案担保人白某一般,不仅自掏百万偿还借款本金,对后续的700万元的借款本息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引发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如情况特殊不得不提供担保时,需擦亮双眼、谨慎而行,并做好以下功课:

其一、查看借款人有无实际经济能力,有无诚信意识,投资的项目有无发展前途,如果借款人有房屋、土地、汽车等资产时,应让借款人优先提供上述财产为债务抵押或质押担保,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其二、尽量要求借款人多提供几个担保人,分散法律风险和责任份额,避免风险集中在一个担保人身上,导致担保人不堪重负。

其三、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尽量选择一般保证形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借款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责任相对较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责任相对较重。

其四、不要再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进行全面审查,不能盲目在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否则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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