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前女友数十万元逾期不还 法院判决偿还本金

日期:03-26
本金逾期偿还判决女友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乙、王甲向原告李某归还借款139 78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期间原告李某与被告王乙系恋爱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及王乙使用原告信用卡副卡刷卡等方式,向王乙出借钱款。2018年7月,王乙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李某借到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月底归还全款一半。借款到期后,王乙未按期还款。李某向王乙的父亲王甲索要该笔借款,2018年8月,王甲就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38.3万将于2019年2月8日之前归还,并将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抵押房屋将凭李某处置。同日,王甲向李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本人王甲由于某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灵,自2018年1月30日起王甲累计向李某借款38.3万元整,通过王乙支付宝、李某银行卡现金取款,以及刷取李某信用卡,现已收到38.3万元整。而后,王甲父子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3万元。

庭审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李某累计向被告出借款项共计223 780元,期间王乙向李某还款共计84 000元,尚欠借款139 780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王乙出借款项,被告王乙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视为违约。被告王甲系被告王乙父亲,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是对被告王乙欠原告借款的认可行为,且其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表示为该笔借款系其本人向原告借款,应视为被告王甲愿意与其儿子王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表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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