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初,被告人程某受周甲雇佣担任司机,在南昌市负责接送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周甲、周乙、周丙、丁某(均已判刑)。2017年7月期间,周甲、周乙、周丙、丁某四人分别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共办理了十七张银行卡。程某明知上述四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仍驾车接送四人,从周甲处获利。2019年11月13日,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另查明:程某于2017年12月20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具有自首、前科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