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分别于2019年3月、5月上旬、5月中旬先后三次在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9年11月9日,民警抓获丁某。经检测,丁某、陈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
另查明:丁某于2008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2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至2014年2月27日止;2019年11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毒品再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