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不成纵火撒气 肇事男子获刑三年

日期:03-24
肇事酒驾

一男子遇事不顺竟然肆意纵火,不仅将自家房屋焚毁,还牵连到邻里。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纵火案,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因酒后欲驾驶摩托车遭到其妹妹阻止等原因心生怒气,竟然故意拔下摩托车的油路线管,不顾村民的劝阻,执意用打火机点燃了摩托车,后被村民用水浇灭。杨某因衣服在村民灭火时被浇湿,便返回家中换衣服,转念一想还是觉得不解气,遂又用打火机将一楼两个房间内床上的被子点燃,随即退到屋外,还叫嚣着还要去烧自己父母的房子,被村民拉住。之后,附近村民拨打了报警电话,消防大队及时派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讯问,被告人杨某对自己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次火灾造成被告人杨某家房屋被烧毁,杨某的哥哥家房屋东侧屋顶被烧毁,邻居李某家房屋西侧外墙被熏黑。经认定,杨某家房屋毁损价值为22369元,杨某哥哥家房屋毁损价值为618元。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的哥哥已自愿出具谅解书,表示不需要被告人杨某赔偿房屋损失,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22987元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已取得被害人杨某哥哥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遇事不顺便纵火发泄情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判处非监禁刑,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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