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引发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经庭前调查得知,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楚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楚某在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张某。楚某系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股权转让得到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原告张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相关义务,也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成为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的合法股东。现原告张某口头要求楚某公布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的会计账簿,楚某未向其公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配合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张某作为被告某消防器材公司的股东,并未向该公司提出书面查阅申请,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没有法律依据。在承办法官向原告张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张某当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表示在其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未果后再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