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欠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因其制衣厂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人的工资,收到的货款足以支付工人工资而不支付,直到2014年11月,共拖欠17名工人工资共计90745元。2015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某外出躲债,电话联系不上,导致工人工资得不到支付,在此期间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陈某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陈某支付了游某1148元、蒋某272元、王某587元的工资后便表示没有钱不再支付,之后陈某更改联系方式并躲避离开,导致工人联系不上,拖欠工资没有支付。
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的家属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7000元,目前,陈某拖欠其经营的制衣厂14名工人工资共计8173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逃匿方式拖欠十四名工人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间长达五年多,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多、时间长,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社会危害性大,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诚信经营,恪守法律和道德,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会受到民事追责,甚至有可能锒铛入狱。同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