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乙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上午10时许,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新田派出所民警李某、吴某等按照相关规定,陪同镇、村干部前往袁州区新田镇台洲村赵家组等地劝阻村民不要聚集,赵某甲非但不听还辱骂民警吴某,并发生肢体冲突,前来支援的民警熊某等准备依法将赵某甲强制带回派出所时,被告人赵某乙冲上前从后锁住民警熊某颈脖,致使熊某颈脖红肿、右眼淤青,在民警和周围村民拉扯之下方才松手。经鉴定,民警熊某伤情为轻微伤。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此次庭审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无接触”式远程庭审,被告人赵某乙在看守所通过视频连线接受了审判。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袁州区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审判方式,充分运用智慧法院的技术成果,对涉疫情案件从快从严进行审判,有力震慑了涉疫情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