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与朋友在顺外路一餐馆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吴某驾驶小型非营运汽车搭载同事胡某从顺外路出发到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途经洛阳路,21时20分许,吴某驾车从洛阳路隧道西出口驶出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民警将吴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吴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9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