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款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日期:01-21
购房

原本是恩爱的男女朋友,分手后却成为了敌对的双方。明明是想要共筑爱巢,却引发了财产纠纷……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由李笑笑返还王大吉共计15万元。

王大吉(男)与李笑笑(女)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恋爱期间,李笑笑于2016年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中首付款8万余元由王大吉出资,余款由李笑笑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王大吉通过其银行卡分17次向李笑笑的银行卡共计转入17.31万元。恋爱期间,李笑笑怀孕,并做人流手术。2019年3月,双方分手后。

现王大吉诉至法院,认为其为了与李笑笑结婚才出资购房及转款,现双方未登记结婚,要求李笑笑返还同居期间出资的购房首付8万元及银行转款17.31万元。李笑笑认为,王大吉给其的所有费用均系王大吉自愿赠予其购物及生活开支及手术费用等,应驳回王大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大吉的请求权的基础是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且李笑笑亦认可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王大吉系基于恋爱和为将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向李笑笑转款,现既然双方并未结婚且已终止恋爱关系,则王大吉要求李笑笑返还案涉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李笑笑应返还王大吉为其缴纳的购房首付款8万元及接受王大吉的大额钱财。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曾共同生活消费及李笑笑曾怀孕并进行人流手术等事实,需产生一定的费用,故法院酌定在王大吉通过银行转账给李笑笑的17.31万元中,由李笑笑返还给王大吉7万元。综上,遂判决由李笑笑返还王大吉共计15万元。

李笑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笑笑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予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予,其系基于双方恋爱关系发生,本案中,王大吉向李笑笑的转款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王大吉系基于恋爱和为将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向李笑笑转款,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既然双方并未结婚且已终止恋爱关系,王大吉赠与财物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李笑笑应当返还接受的赠与财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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