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七天受工伤,未买保险单位担

日期:01-14
工伤保险

近日,长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也给用人单位上了一堂深刻的“高价课”。

2018年10月29日,邱某到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作,同年11月4日,其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后经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属捌级伤残。因入职时间较短,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长寿法院。因邱某仅入职七天就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十余万元的赔偿款,故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后经法官释法析理,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磋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邱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5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否则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法官表示,今后一定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避免为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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