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损毁拍卖物 拘留罚款终后悔

日期:12-31
拍卖

文某某、邓某某做生意之需向周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文某某、邓某某未归还,周某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文某某、邓某某给付周某某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文某某、邓某某一直未按判决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无奈之下,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找到文某某、邓某某名下的一套住房,依法予以查封。此时,文某某、邓某某却打着如意算盘,房屋有银行按揭贷款,且办理了抵押,法院也不能把房屋怎么样。然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司法评估和拍卖程序,对文某某、邓某某名下的房屋(未包含房屋内的可移动家具、家电)进行了司法处置。房屋拍卖成交变现后,首先支付了各种强制执行费用和房屋交易税费,然后对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银行抵押债权进行了清偿。

眼看拍卖款剩余不多,文某某向法院提出此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要求将剩余案款作为住房安置租金发还自己。之后,由于被拍卖房屋并非是其唯一住房,法院未支持文某某的请求,同时责令文某某、邓某某限期从被拍卖房屋内搬离,否则将面临强制腾房。

文某某、邓某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不得已搬离出被司法拍卖的房屋。出人意料的是,文某某竟然在搬离的那一刻砸烂了房屋内的地板砖、厨房的墙体瓷砖和卫生间的马桶等。当法院工作人员验收房屋时,发现文某某恶意损毁拍卖物,及时对文某某进行了控制。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文某某却毫无悔过之心,还意欲用法院拍卖款支付其损毁财物的赔偿款,从而故意降低债权人的受偿金额。最终,法院以故意损毁法院拍卖财产、妨害法院执行为由,依法对文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3万元的处罚措施。

拘留期间,文某某、邓某某的家人主动与房屋买受人进行和解,并对损毁的屋内财产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买受人的谅解;同时,文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具结悔过,法院遂依法提前解除了对文某某的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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