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在黄某(另案处理)的唆使下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罗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盗走后交给黄某,黄某支付给江某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被江某用毕。
同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街心花园将江某抓获,在江某的配合下民警在黄某的住处追回被盗电动车。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的电瓶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3元,电动车因未提供规格型号无法评估。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