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法院宣判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日期:12-10
合川法院故意伤害

2019年11月1日上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感情纠纷而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因被害人陈某在外喝酒的事情,与陈某在电话中、微信中发生争吵。当日凌晨3时许,陈某回到其与吴某共同居住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的家中,见吴某在家中收拾行李准备离家出走。陈某便与吴某发生争吵,并打了吴某一耳光,吴某未予理会并来到客厅穿鞋准备离开,陈某又扔掉吴某的鞋子并用脚踢其小腿,双方继续争吵,陈某对其进行推搡。随后,吴某来到卧室,找到一把绿色的折叠水果刀并打开后拿在手上,陈某跟随吴某来到卧室,继续对其进行辱骂和挑衅,吴某便持刀划伤陈某的胸部,并捅伤陈某的左腹部。经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吴某捅伤陈某之后,当场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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