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矛盾较突出,彭水法院聘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特邀调解委员会,委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有利于缓解患者家属情绪,从而化解矛盾。
江某因腹痛及呕吐于2017年4月3日下午入住彭水县某某卫生院,入院诊断:腹痛待查:1.急性胃炎2.食物中毒。江某入院后经抗炎、对症支持治疗病情有所好转。2017年4月4日23时30分左右,江某突然出现抽搐,神志不清,随之心跳骤停。卫生院医务人员立即进行抢救,后江某劲动脉波动微弱。卫生院与江某家属沟通后立即将江某转至上级医院救治。在转至上级医院途中,经人民医院急救医生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5日1时2分死亡。经重庆市法医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水县某某卫生院对江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与江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诱发因素。2017年7月16日,江某的家人陈某某、传某某、江某云、江某红向彭水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及运送尸体费共计368172元;2.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用医学专业知识向原告阐明此次医疗事故的成因,还进行了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