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开出罚单,引导诚信诉讼,严惩伪证行为。
当事人吴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诉至彭水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但吴某为了以更高的赔偿标准获得赔偿,便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其常年在彭水县某小区居住生活,并提交了诉称房屋的购买合同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从未在涉案小区居住,其诉称的涉案房屋虽系其父母购买,但一直由其弟弟及弟媳一家人居住使用。
吴某在法院查实的证据面前百口莫辩,书面向彭水法院提交了检讨书一份,承认了其在诉讼活动中故意虚假陈述并提交伪证的事实,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彭水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吴某为了在本案中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的事实,故意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并伪造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欲以此误导法院的审理活动,获得不当利益。其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应予惩戒。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吴某及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并积极认错,避免了其违法行为对民事诉讼妨害后果的扩大,未给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具有悔过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吴某处以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后,吴某主动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