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贪财?专家斥营销文:谎言连篇毫无可取

日期:12-04
鲁迅

原标题:鲁迅贪财?专家斥营销文:谎言连篇,毫无可取

“消费”已故名人要有底线

“公众号侮辱鲁迅”一事最近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这是源于一篇题为《贪财的鲁迅》的自媒体文章,被认为是夹带私货、混淆是非,对鲁迅的名篇及个人进行庸俗化解读。

此文调侃鲁迅“凭借过人的商业天赋,在文字变现上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殊不知离开了独立的经济来源,鲁迅的骨头还能硬多久”,而后笔锋一转,借机兜售理财课。

以批判精神著称的鲁迅,如今成了自媒体赚取流量的法宝。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批评和公众质疑。

实质上,包括鲁迅在内,一些文化名人被各大营销号消费甚至扭曲污蔑的事件并不鲜见。名人之后因此而诉诸法律的情况也屡见报端。由此也引起讨论:名人“身后名”的客观评价与主观臆想,甚至恶意消费的界限,究竟在哪?

“谎话连篇”

在公众的认知里,鲁迅和“贪财”这样的字眼是万万无法联系在一起的。国人对鲁迅最放肆的玩笑,也止于将自己认可的某些只言片语的出处,安排到鲁迅笔下。仿佛每一句普通的言论,冠以“鲁迅曾经曾说过”的开头,可信度便会高涨。

基于这样的大众心理,近年来蹭鲁迅热度的营销文章层出不穷。

此次引起争议的营销文,开篇便将鲁迅的名篇《故乡》“剖析”了一通,作者认为小说中的“闰土”,以及影射鲁迅本人的“我”,生活艰辛的根本原因是“穷”。并称“幼年的家道中落令他(即鲁迅)分外了解金钱的重要”。

最让读者以及鲁迅研究学者难以忍受的,文章编造称:“(鲁迅)凭借过人的商业天赋,在文字变现上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殊不知离开了独立的经济来源,鲁迅的骨头还能硬多久”。

好气之后还有好笑,原来鲁迅先生的名篇和人生经历都只是夺人眼球的铺垫,最后作者的目的是售卖“理财课”——“至于怎么赚钱,今天我要向大家隆重推介XX的小白理财训练营”。

有网友戏谑称,电商盛行的今天,鲁迅竟然也躲不过“被带货”。新华网则发评论称:“带货”当有规矩,历史岂容胡说?对这种毫无敬畏、挑战底线的劣行,该好好治治了。

值得关注的是,这篇文章发布于今年7月。腾讯微信平台方曾解释道,该文发表没多久便被多位网友投诉,随后平台对文章进行了删除。不想,时隔数月后却突然被翻出。

目前,该公众号仍正常运营,“消费鲁迅”事件被舆论斥责之后,该文作者辩称:“我文中所引鲁迅事迹与言论,皆有详细史料可考。”

对此,上海师范大学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鲁迅研究的薛毅的评价是:谎言连篇,毫无可取。

营销文中写道:“厌倦了与出版商斗智斗勇,鲁迅索性自己下海做了书商,开了三闲书屋、野草书屋等出版社。”但薛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野草书屋并不是鲁迅开的,而鲁迅开三闲书屋“根本就是赔钱的,他也没想过在这‘生意’上赚钱”。

中国新闻周刊查阅资料发现,鲁迅开三闲书屋时,投资了1000元,亏了800元。为什么会亏这么多?

“开书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出版有政治风险或者赔钱的书,比方说苏联的小说《毁灭》、《铁流》,这类书籍出版公司不愿意接,鲁迅却很看重。另一方面是满足鲁迅对书籍装帧、纸型的要求,在三闲书屋出书能够完全贯彻鲁迅的要求而不用担心成本,尤其是出版画册的时候。但鲁迅绝大部分著述不在三闲出版。”薛毅说。

至于对待财富的态度,薛毅同样认为此类营销文大多在误导读者。薛毅举了一个例子——瞿秋白在上海养病期间,没有生活来源,鲁迅帮他找出版社,希望能出版瞿秋白翻译的苏俄小说集,但没有出版社愿意接收。

后来,鲁迅干脆把自己的《二心集》版权卖给对方,对方才同意出瞿的书。此外,鲁迅曾联合瞿秋白编了一本《萧伯纳在上海》,稿费全归瞿秋白。而瞿秋白编撰《鲁迅杂感选集》之后,出版社还没发稿费,鲁迅就垫付了两百元送交瞿秋白。

在专家眼中,鲁迅慷慨大方,乐于助人,甚至干过不少“赔本买卖”。所谓“凭借过人的商业天赋,他终于在文字变现上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的表述,显然站不住脚。

灰色地带

鲁迅长孙周令飞曾说:“鲁迅的姓名权、肖像权,所谓的人身权益,鲁迅的有形的财富、遗产,和无形的遗产,在我们今天这个社会里面,应该怎么去看待?不能够在消费主义横行的今天,把它当成一个摇钱树,也不能把它当成小集团的,或者某一个既得利益的团体的私人占有的东西。”

而对于此次被薛毅认为“谎话连篇”的营销文,周令飞却很淡定:“不必大惊小怪。可以不用理睬,他们就是炒作而已。”

周令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真的有人用心不良、污蔑鲁迅造成不良影响,家属会保留用法律武器维护鲁迅形象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鲁迅的营销号太多了,我相信公众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相比周令飞先生的“淡定”,有法律从业者则认为,在已故名人的名誉权和生平解读、评价上,还是存在很模糊的灰色地带,这也是近年来出现过诸如“狼牙山五壮士”遗属诉讼维权案的主要原因。但名誉权的维护,也常常在家属的不堪其扰、不胜其烦中被忽视。

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人故去之后,名誉权仍然受到保护,名人也不例外。所谓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则包括:不被滥用,不被丑化,不被商业化利用等等。但一般认为,名人之后也要容忍他人在合理范围内的批评、评论、披露。

“如果已故名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目前法律规定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维权。”而近年来,最知名的案件便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侵害名誉权案。

2013年,《炎黄春秋》杂志刊发《“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该文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揣测壮士“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该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烈后人认为,该文抹黑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诉至法院,要求该文作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这场官司原告胜诉。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以及此类诉讼的判决思路,吴萌认为,尽管名人的故事、生平完全可以解读,但需要遵守一些规则。如果涉及当事人的名誉,都应当有充分的依据,不能以“本故事纯属虚构”进行免责。

吴萌特别强调,要重视“事实与评论的区分原则”。“对于事实的描述需要依据,评论则可以更加自由。但应当让受众明确感受到哪些是事实的描述,哪些是作者的观点。避免将观点误作事实的情况。”

“作为名人的评价,很多时候是与历史背景以及历史事件密不可分的。也就是俗称的‘盖棺定论’。如果要从不同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一定要慎重,要有充分依据。尤其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吴萌说。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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