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欲在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经中介介绍,和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前后支付定金、部分房屋房款共计13万元。后徐某、王某打听到该房屋曾有人上吊自杀,诉至永川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13万元。
永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王某在签约时对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知情,但原告知晓该事件后,心里产生了极大的恐惧感,认为该事件严重影响其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欺诈行为对原告选购房屋造成重大误解,故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房款,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退还房款13万元。
法官提示:
据人们的一般认知,“凶宅”系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本案涉案房屋中曾有人上吊自杀,是典型的“凶宅”,在传统民间文化中,“凶宅”属物之重大瑕疵,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实际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房屋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单纯沉默不构成欺诈,但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因单纯沉默获得利益,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而且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买受人因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