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购废旧电瓶过程中,德能公司员工李某、林某某、赵某某与供货商黄某某、尹某某等人沆瀣一气,采取以次充好、变更品种、重复过磅计重、虚开过磅单的方式,共同骗取德能公司财物30余万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黄某某、尹某某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相关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德能公司生产部副经理李某先后伙同公司库管员林某某、采购员赵某某,利用在德能公司就职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勾结废旧电瓶供货商尹某某、黄某某以及伍某某、彭某某、尹某某、陈某某、罗某等人(后五人另案处理)在德能公司收购废旧电瓶过磅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变更品种、重复过磅计重、虚开过磅单的方式,共骗取德能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李某参与作案30余万元,分得赃款11余万元;林某某参与作案29万余元,分得赃款5万余元;赵某某参与作案18万余元,分得赃款8万余元;尹某某参与作案8万余元,分得赃款23357元;黄某某参与作案10万余元,分得赃款21868元。
2018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赵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之后,尹某某、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李某向德能公司退赃11万元,赵某某退赃3万元,林某某退赃5万元,尹某某退赃23357元,黄某某退赃21843元。德能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五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利用分别担任德能公司生产部副经理、后勤部库管员、后勤部采购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尹某某作为该公司供货商,与被告人李某、林某某、赵某某勾结,利用三被告人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五被告人是共同犯罪,李某是主犯,赵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尹某某是从犯;赵某某具有累犯情节;李某、赵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某、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款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结果。